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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15:54:30 0人浏览

导读:

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那么破产取回权分类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破产取回权的分类
  •  在学理和立法上,通常根据取回权的行使依据和取回权人的地位不同,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两类。上文引用的我国破产法第29条就是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又分为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无相应的规定。不过,台湾地区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做出了规定,在解释上也承认行纪取回权,但不承认所谓的代偿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取回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根据。前面已经论及,取回权并非破产程序所赐,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反映与折射,具有物权性,即是对物的权利,而非对人的权利。对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学者间历来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及用益物权。    1、所有权。   这是最普遍的取回权基础权利。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运...
  •   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那么破产取回权分类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破产取回权分类: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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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 取回权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取回权的原因在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只要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不论是否是债务人的财产,都应移转于管理人控制和支配。因此,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就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控制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取回权的作用在于,一方面是有助于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恢复其对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有助于管理人甄别其可控制的财产。

      取回权依据其成立的理由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两类。

      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规定的物上返还请求权,所以仍然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法上的物上返还请...

  •   我们都知道破产是什么,那么什么是破产债权呢?破产债权又是什么来的呢,接下来带着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找到了以下的关于破产债权的特征与破产债权的范围和内容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对您有帮助。

      一、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2、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

  •   破产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保护。那么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类型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类型:

      (一)按委托人不同分为:1、政府委托的拍卖。它是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国企改革、改制、改造中,对一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由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破产企业代表等组成破产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破产清算并委托拍卖。2、法院委托的强制性拍卖。它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因经济纠纷案件被债权人上诉法院,由法院判决强制性拍卖企业资产,破产还债的委托拍卖方式。

      (二)按拍卖方式分为:1、整体拍卖。一般用于对具有某些潜在优势的中小型企业的资产进行拍卖。对大多数具有地理位置较好的房地产或适用的设备,规模适中的中小型企业,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适宜投资人进行投资转产或原破产企业职工以集体回购、股份制改造方式重...

  •   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大量濒临破产或者已经实质破产的公司仍在继续经营,致使公司财产进一步消耗,进入破产程序。那么破产申请主体为哪些类型?公司破产申请书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申请主体为哪些类型

      1、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2、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公司破产申请书怎么写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大街××号

      申请人:李××,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

  •   新浪财经讯 北京时间周五晚间消息,独立能源生产商Edge Petroleum Corp(EPEX)宣布,已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了破产保护。

      该公司表示,已与一批高级担保债权人达成协议,将把其几乎全部资产以大约1.91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第三方,收益将全部归其债权人所有。

      该公司已向破产法院提交了一项重组计划,后者预计将于12月初就此事做出裁决。

      该公司的股东可能被消除。

      该公司表示,其提交破产申请时的库存现金余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

  • 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有债务人、享有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要由上述主体向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法人住所地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大家对于抵销权了解的可能并不多,说白一点两个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一方可以用自己的债权来跟对方的债权按对等的数额消灭掉。那么抵销权定义是什么,怎么行使抵消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抵销权定义是什么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

      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

      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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