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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甲、乙二人共同经营某采矿厂,2005年1月18日,甲、乙与丙、丁签订《采矿厂经营合同》,约定每人出资7.5万元,共同经营该采矿厂。合同签订后,甲、乙以该厂在某坐标内的采矿许可证作价15万元出资,丙、丁依约各以现金7.5万元出资。2006年7月25日,甲、乙二人未征得丙、丁同意将该采矿厂及采矿许可证以55万元转让给第三人,并取得相应价款。丙、丁二人得知转让事实后,于2008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分所得收益。庭审中查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终止后应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若有盈余,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若有亏损,则按投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
该案争议焦点为:55万元收益是否应按约定待清算后再予分配?审理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待清算后再进行分配。理由是: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终止后进入清算程序,双方应严格...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破产规定 对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破产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反对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免除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因而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意义不大。
考虑到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破产处理,有一些有利之处:一是可以使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有利于兼顾各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可以对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追回所转移的财产,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新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意即合伙企业在所得税处理上仅适且个人所得税法。
而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组织形式。试对两种合伙企业相关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我们知道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即公司以其法人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制法人是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推而广之其他组织中属于负有限责任其他组织也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我们知道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所约束的纳税人均为法人性质的纳税人,可见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适...
因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性质,股份合作公司并不适用公司法,而是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多关于股份合作公司是否适用公司法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股份合作公司是否适用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 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股份合作公司的简介有哪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一种典型的...
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其破产清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作为合伙人需要清楚这一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二、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法释〔201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不一样。从法律概念和性质上看,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因为合伙企业是企业,所以须强调其组织性。而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是一种法律行为,强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契约性。
合伙企业必须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无合伙协议或协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企业以民法通则上的“个人合伙”处理。而个人合伙的产生决定于合伙事实,只要能证明合伙事实存在,合伙关系成立。口头协议的效力也得到承认;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或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从合伙目的看,合伙企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的 ,应提前准备相关的文件材料。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设立登记的应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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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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