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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11:37:03 0人浏览

导读:

《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票据抗辩事由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
  •   1、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即考察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分离的,但在存在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履行,仍然应以有关票据原因的合法、有效为前提。该类型的抗辩理由具体包括:①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观的...

  •   《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票据抗辩事由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票据抗辩事由: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抗辩事由的相关内容。

  • 浅析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宋君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  1.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金额的中文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
  •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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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

  • 证据定义与法定证据种类研究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众所周知,不管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所有诉讼活动,都是紧紧围绕证据展开的。证据的发现、提取、鉴别、审查、采信等,贯穿了各种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毫无疑问,证据是一切诉讼活动的轴心。因而,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意义上去考察,证据都是法学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最近笔者越过初学时对经典无条件遵从的障碍,联系多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疑惑,重新解读各诉讼法典中与证据有关的章节和各诉讼法学教程中关于证据的论述,发现我们对证据的认识并不充分。这主要表现在证据概念的传统定义不确切,从而导致各诉讼法条文对证据的分类也不够科学。所以笔者认为,证据概念应重新定义,法定证据种类应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一、证据概念的传统定义及其缺陷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未对证据概念下定义。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呢?大家应该都知道法律诉讼讲的是事实有根据,证据对每一起案件起关键重要作用。那么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呢,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怎样的呢,针对上面问题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 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怎样的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

  •   无对价抗辩系指对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票据持有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行使抗辩权。对价本为英美法系的概念,但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对价的概念为大陆法系所吸收,如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可见,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是票据流通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民商法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体现。

      对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无疑不得行使抗辩权,那么,对没有支付对价的持栗人能否行使呢?对此,我国 《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依法而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在其前手的票据权利中...

  •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 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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