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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2 09:29:14 0人浏览

导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规定
  •   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当然并不是只要挪用了就会立案追诉。那么,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   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私下挪用公司的资金用来供个人使用,还有的人把公司的钱挪用借贷给他人收取利息,这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那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

  •   挪用资金罪常常出现在与资金接触较为密切的岗位上。那么,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是多久?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量刑标准是刑法领域对于犯罪处罚的一种规定,具有一定的震慑力,那么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规定如何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行为表现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注意,在这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   在国家事业单位当中总会存在一小部分的害群之马,甚至做出一些犯罪的行为,比如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如果要进行立案追诉的话,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挪用公款罪立案追诉的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追诉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第六条,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标准要根据挪用公款后具体的行为分别判断,具体如下: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 对不同的具体借贷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和处理: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2、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第二,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因为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心理态度。第三,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因为这也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第四,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走私等犯罪活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走私等犯罪共犯论处,因为这是一种资助犯罪的行为。第五,内外勾结诈骗公款的,应以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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