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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08:41:36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并不是所有医疗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患者都能够获得赔偿,也有一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   核心内容: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意外,医用产品损害,疾病的自然转归,非医疗意外,非法行医行为,医疗差错,并发病,患方不配合治疗,非人身损害纠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二、医用产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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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是医疗事故。在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二、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

  •   如果是因为医护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那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技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7、非法游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医疗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你又是否知道如何划分的呢?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会为您带来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一、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dqu...

  •   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有免责事由,比如说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垂危的患者而采取紧急的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这些事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的,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是什么?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为紧急抢救措施是在危急的情况下采取的,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对紧急措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再考虑,因为两相衡量,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

  •   合同诈骗是利用合同签订人的粗心大意或者是通过欺骗方式签订损害签订人权益的文件,合同诈骗在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擦亮眼睛。那么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有哪些

      1、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获取”定金。比如合同上约定:某日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江西何处进行交易,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2、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3、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4、双方串通,与厂方订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费后,便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共同坑害厂方。5、私刻某些单位公章,谎称接受委托,向外发包业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二、合同诈骗罪是否能够减刑

      合同诈骗罪只要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积极表现...

  • 一、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   医疗事故鉴定我们都知道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果的活动。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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