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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能请求仲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08:59:05 0人浏览

导读:

仲裁(Arbitrate)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么哪些案件不能请求仲裁?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哪些案件不能请求仲裁
  •   下列案件不能请求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如下案件不能请求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可以仲裁的案件有哪些?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各类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申请仲裁。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

  • 劳动仲裁案件如何申请撤诉

    申诉人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二是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三是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撤诉是不能成立的。四是撤诉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裁决,则对双方之间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作出了决定和结论,他们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重新得到了确定,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撒诉。

  •   当发生房产纠纷的时候,如果不想去诉讼,可以申请仲裁。那么,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尹明沁。

      人事争议仲裁除了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受理之外,都会受理的:

      (一)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辞职:辞职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人事关系,故辞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权利。

      2、辞退:辞退是指事业单位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事业单位主动解除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故辞退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一项人事管理权利。辞退一般仅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也规定了不予受理的范围,那么可申请仲裁的房产纠纷范围有哪些呢?不予受理的范围又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可申请仲裁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二、不予受理仲裁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3、...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

  • 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其各地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下列四类情况为人事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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