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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09:28:41 0人浏览

导读:

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民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体参与到民事法律活动中去。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内容。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核心提示: 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 有效的民事行为

    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几层含义: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只要民事行为具备无效的事由,则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3、确定无效。被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4、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意思表示的内容绝对不被法律所认可。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形态。民事行为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无...

  •   核心内容:根据效力不同,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民事行为的效力主要有哪些内容呢?主要表现在哪里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1、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论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

  • 正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修改为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改为现在民法总则规定的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

  •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并赋予特定的含义,便是其在立法上的重要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民法通则,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民法通则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显失公平行为作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明确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作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独立,而将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作为另一种类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之中。其立法理由是:

      我国民法将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区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主要依据在于行为的违法程度。如果行为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其欠缺有效条件可依客观情形作出认定,就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即自始绝对无效,如果行为违法程度较轻,且其是欠缺有效条件必须经当事...

  •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规定,一些人由于某种原因,是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就需要他相应的监护人为此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我国的《民法总则》不仅改变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也改变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答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均无效。

      二、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无民事行为...
  •   在民事生活中,小孩子由于心智不全,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限制,这也关系到签合同,那么民法中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怎样划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怎样划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 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8周岁至18或1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年满18周岁或者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   核心内容:民法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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