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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在笔者看来,造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方“举证难”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离婚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导致诉讼中受害方取证较难。
婚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外人难以知晓,由此就为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一点在违反忠实义务而与他人婚外同居所致离婚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婚外同居的私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婚外同居的住所具有较强的...
起诉离婚的举证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是不是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在笔者看来,造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方“举证难”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离婚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导致诉讼中受害方取证较难。
婚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外人难以知晓,由此就为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一点在违反忠实义务而与他人婚外同居所致离婚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婚外同居的私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婚外同居的住所具有较强的...
离婚要求赔偿是需要举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如果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向法院举证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汤容滨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聊天记录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吗这个问题。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赔偿的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根据聊天记录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录音录像形式的聊天记录,可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向法院提供;以电子通讯工具或软件形式的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向法院提供。
但需要注意,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的聊天记录都必须真实,不存在疑点,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婚内出轨是常事,不只是男人出轨,女人也有出轨的行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聊天记录内容多为男女欢爱之事,另一方则可以以对方出轨为由提起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聊天记录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吗?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聊天记录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吗?
聊天记录当证据需要实名,能够证实第三者的身份,并且聊天记录的内容能表明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才能认定对方有过错。
法院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无过错方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离婚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法律无明文规定。离婚赔偿程序既...
诉讼离婚需要的费用如下: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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