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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有什么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1:08:52 0人浏览

导读:

说到空头支票很多的人们并不太了解,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不符合法律制度的,所以对于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空白票据有什么效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空白票据有什么效力
  •   核心内容:票据保证有什么效力?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一种从属性票据行为,票据保证可用于各种票据行为。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简单阐述票据保证的效力认定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

  •   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但是,在对必要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之前,空白票据能否进行转让?在允许发行空白票据国家的票据法里,对空白票据的转让不加以限制。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很明确。由于票据的文义性,无法判断已经补充完全的空白票据究竟是在何时进行的补充,是在背书转让前进行的补充,还是在背书转让后进行的补充。但是,对何时进行的补充的判断并不影响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却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将为举证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导致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有违票据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认为,空白票据可以依法转让和流通。

  •   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在实践中,伪造的手段有很多,如私刻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名等等。那么票据伪造有效力吗,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伪造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

      2、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3、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伪造有效力吗的相关内容。

  • 以下为大家解答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这个问题。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监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原则认定:

    第一,对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对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第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

  •   票据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有些票据必须填写完整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而有些留白票据通过补记后才会发生效力,这就是我们说的空白票据,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般什么票据允许空白票据。

      一、什么是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授权)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票据为要式证券,一般应按法定要求填写签发,否则票据无效。空白票据是其例外。它常常是因经济上的需要,发票人在发票时不能确定某项必要记载事项而又必须将票据交出,故先行签发票据,交由持票人以后填补。持票人之所以能填补空白,是由于发票人的授权行为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一)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二)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照票据法的基本...

  • 如何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

      “阴合同”又称“小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阳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以所谓“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书”等形式出现的协议。对于“阴合同”法律效力,只要内容涉及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阴合同”作为一种私下协议,从签订的时间看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产生于“阳合同”之前;另一种是产生于“阳合同”之后。对这种不同情形的“私下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作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的私下协议,如果因建设工程项目属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那么这种私下协议因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的强制性要求而无效。第二种私下协议的法律效力,则需依私下协议的具体条款而定,若其内容违反了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该协议或有关条款无效;若未违反实质性内容的,那么该私下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这里需明确的是,何谓“实质...

  • 合同盖公章一般有法律效力。

    签订合同可以用公章或者是合同章,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认可签订合同盖公章有效,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效力未定的合同包括: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订合同使用个人名章即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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