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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有什么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4:16:38 0人浏览

导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一些中介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给人以便利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机会。那么居间合同有什么特点?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居间合同有什么特点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律师,孙侠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这个问题。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一般认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如下几点:

      1、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是需要支付报酬的。

      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就是说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约定都可以,不需要特殊的形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4、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一些中介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给人以便利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机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居间合同是什么有什么特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居间合同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

  • 居间,合同,委托人,订约,报酬,给付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律师,孙侠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这个问题。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一般认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如下几点:

      1、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是需要支付报酬的。

      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就是说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约定都可以,不需要特殊的形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4、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

  • 居间,合同,委托人,订约,报酬,给付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

  •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罗马法对行纪就作了规定,当时行纪只是委托的一种,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产生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兴起,行纪制度相应地较为发达。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时代即已出现,当时无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居间活动,及至中世纪居间人发生了变化,具有了公职性质、官营性质,带有垄断性。“行纪”、“居间”这类名称和实际活动在我国历史上很早也已出现,自汉代以来出现了经营行纪,从事居间活动的行纪人、居间人,民间将其组织、营业场所称为“牙行”,旧中国民法对行纪、居间进行了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行纪业、居间业曾一度有所发展,但很快因政治运动而日趋衰微,直至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纪业、居间业才又兴盛起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各类中介...

  • 居间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1.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在合同中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所。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2.居间项目的名称(合同的标的)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成交。因此,居间人必须明了委托人的意图和目的,即要明确委托人希望居间人介绍哪些方面的客户,最终达到什么目的。在合同中,居间项目的名称要体现居间合同的目的,要写得简明而准确,如商务居间合同的该条款,可以写做“购买××特种原料”。3.居间服务的内容要求 这一条款是对前一条款所做的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居间人的服务内容作具体、详细的约定,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转让技术,委托方对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对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转让费用、后续服务等,都会有具体的预想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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