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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何时支付利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09:58:04 0人浏览

导读:

借款未约定利息的,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事约定不明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那么借款何时支付利息?下面就为您介绍。
借款何时支付利息
  • 借款何时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赵战武律师)借款合同何时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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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内容,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   工程款一般来说都是十分巨大的一个数目的,所以在工程验收之后都是要相应的甲方支付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就是有着一个工程款利息的计算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应该如何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应该如何算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借款的利息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   【案情】

      2007年5月中旬,被告李x向原告邓x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未果。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被告只需要返还2万的本金;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要返还原告2万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诉之前,也就是2008年7月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适合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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