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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务礼物构成贪污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5 09:45:54 0人浏览

导读: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接受公务礼物构成贪污吗?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接受公务礼物构成贪污吗
  • 【案情】

    张某是某市国有钢铁总厂轧钢分厂副厂长。轧钢分厂因盖库房需要,由总厂划拨15万元做建房经费。张某与某工程公司商议,盖库房费用为12万元。其后张某将15万元全部转到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开具15万元发票到财务室报销。张某从工程公司提取3万元归自己使用,也未向分厂及总厂领导汇报。后某市检察院在该厂办案时,张某才向分厂领导汇报,并说3万元中有21000元用于单位的招待费用,送有关上级业务部门3000元,临时性任务购买饮料500元,还剩5500元上交单位财务。遂案发。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张某贪污后,赃款主要是用于单位的业务开支和招待费,不应认定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将3万元中的24500元用于单位的业务开支,则其贪污数额应将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24500元予以扣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利用...

  • 正文:[案情简介]: 刘某和肖某二人经过预谋,于2003年2月至3月间,雇佣人员和车辆分三次从某县一山林中挖走集体所有的黑油松18棵出售,价值5700元。该油松不属珍贵林木,但已经在山林中生长了40多年,。眼下全国各地都在搞城市大绿化、大树进城,加上油松具有极佳的天然景观效果,使得价格昂贵,不法分子大肆挖掘、销售以获取暴利。[分歧]: 对刘某、肖某二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挖掘的油松属于山林,按照有关规定,数量达不到幼树100棵的标准,又不够2立方米的取材标准,因此刘某、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而林地树木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二人也不能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肖某二人应当构成盗窃罪。因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一个对于其他有关于盗窃财产的犯罪,比如盗伐林木罪等,的一个总则性的规定,是一个更为抽象更...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唐小伟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这个问题。

      第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第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走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第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单位不构成单纯的诈骗罪,诈骗罪的主体应当是个人。但是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偷东西不一定会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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