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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程序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6 14:23:01 0人浏览

导读: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那么回避程序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回避程序规定
  •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   【回避程序(刑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

  •   在诉讼过程中,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法定人员应当回避。那么,回避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回避程序,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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