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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条房产税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8 15:02:51 0人浏览

导读:

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那么国五条房产税细则?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国五条房产税细则
  •   核心内容:“国五条”出台已经整整一周时间,其框定的大方向仍待有关部委以及各地方的细则予以落实。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国土部、住建部以及新“国五条”中提及的一些热点城市和中心城市都在紧锣密鼓地落实细则,研究下一步调控的思路和节奏。

      记者还获悉,当“国五条”在部委层面经过协调后,或许会由更高层机构出台一个全面系统的方案;而各个地方,特别是1月房价上涨较快的一线城市的房价目标及其调控重点最快将在下月,甚至“两会”之前就相继推出。

      “国五条”亟待落地

      在“国五条”对于房地产调控的表述中,最核心的内容无疑是: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严格执行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

  • 我们知道,在城镇进行房产买卖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房产税,那么房产税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
  •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你又是否知道如何划分的呢?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会为您带来了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

  •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那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530126

      【实施日期】 19530126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1988年9月

      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章名】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

      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

      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

      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

      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

      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

      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全文

      本文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

  • 起诉当天不会冻结对方财产。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满足法院受理的要求,在法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法院会立马冻结被告的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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