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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0 15:56:44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时公租房使用权的分割:双方协商使用权归谁,协商不成起诉由法院判决,判决后获得使用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如果是个人财产,则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公租房使用权如何分割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公租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   夫妻申请了公租房之后又离婚,就会面临公租房使用权分割的问题。那么关于夫妻离婚公租房使用权分割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公租房使用权分割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

  • 现在不管男女对于经济独立这块看的非常重要,婚前财产这词才会慢慢衍生出来,大家都知道离婚时分割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分割是怎样的?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房产婚后可以加名字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分割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
  •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刘某某(女)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1995年,双方生一女儿叫张影。2002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07年,刘某某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应女方委托代理了此案,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供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住房是婚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通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还在租房。共同使用、承租公房...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黄正桥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遇到这类纠纷,家属间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诉。有安置房分割协议的,法院会以协议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判决。对安置房的分割比例事先没有做约定的,法院会依据拆迁时的补偿人数和补偿方式,结合被安置人的现实居住情况等对安置房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不应被分割。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继承分割房屋遗产的一般流程如下:

    1、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房屋;

    2、就具体的分割方式,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

    3、如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则由获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它继承人的继承比例给予补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

  •   在遗产继承中,房产继承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但是也是最容易出现矛盾纠纷的。那么房屋遗产怎么继承分割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

  • 一般来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是在离婚的时候提出,根据相关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后形成夫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定财产制度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因此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基于这种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确定各自的份额。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使双方未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一方也可以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
  • 婚前房屋作为遗产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整个房屋都可以作为遗产由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在继承时,所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协商之后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四年后,朱某的户口迁

      入丈夫蔡某的户口所在地的蔡村。2001年间,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一场离婚大战后,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女儿

      由蔡某抚养。

       但因家庭承包的4.56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分割,故朱某于

      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来,1999

      年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经该地镇人民政府审批,蔡家蔡村的责

    任田4.566亩,共为8个地块,发包方为蔡村经济合作社,承包方为蔡

      某夫妇、蔡某父母和弟弟,还有蔡某和朱某的:A--JL,其中蔡某的父亲是

      户主,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朱某认为

      自己应该拥有其中六分之一的土地承包权,但蔡家不肯,朱某便将前夫

      蔡某及前夫的父母和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4.566亩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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