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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申请了公租房之后又离婚,就会面临公租房使用权分割的问题。那么关于夫妻离婚公租房使用权分割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公租房使用权分割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刘某某(女)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1995年,双方生一女儿叫张影。2002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07年,刘某某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应女方委托代理了此案,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供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住房是婚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通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还在租房。共同使用、承租公房...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黄正桥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遇到这类纠纷,家属间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诉。有安置房分割协议的,法院会以协议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判决。对安置房的分割比例事先没有做约定的,法院会依据拆迁时的补偿人数和补偿方式,结合被安置人的现实居住情况等对安置房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不应被分割。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继承分割房屋遗产的一般流程如下:
1、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房屋;
2、就具体的分割方式,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
3、如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则由获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它继承人的继承比例给予补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房产继承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但是也是最容易出现矛盾纠纷的。那么房屋遗产怎么继承分割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
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四年后,朱某的户口迁
入丈夫蔡某的户口所在地的蔡村。2001年间,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一场离婚大战后,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女儿
由蔡某抚养。
但因家庭承包的4.56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分割,故朱某于
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来,1999
年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经该地镇人民政府审批,蔡家蔡村的责
任田4.566亩,共为8个地块,发包方为蔡村经济合作社,承包方为蔡
某夫妇、蔡某父母和弟弟,还有蔡某和朱某的:A--JL,其中蔡某的父亲是
户主,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朱某认为
自己应该拥有其中六分之一的土地承包权,但蔡家不肯,朱某便将前夫
蔡某及前夫的父母和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4.566亩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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