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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债务的转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08:43:14 0人浏览

导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针对个人债权债务的转移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个人债权债务的转移
  •   核心内容:关于个人债权债务的转移,法律是怎样的规定呢?哪些债权是禁止转让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相关概念:

      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概括承受:即不分清红皂白,同时承受债权债物。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债务承担:不改变债务内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债务。(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应债权人同意方生效,后者通知即生效)

      (2)禁止让与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C、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可转让;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不...

  • 债权债务转移

      原告:上海合成洗涤剂厂

      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油脂厂长期为原告加工油脂。1994年8月,油脂厂致函原告称,至1993年其停产时止,原告应有944358吨棕榈油留存油脂厂,因其管理不善,上述油脂实际已为其历年消耗,无力归还上述标的物或款项。1996年8月,双方订立协议,对上述标的物待油脂厂在“找到出路、有归还能力时努力分期分批偿还”,原告“对此表示赞同”。嗣后,原告又致函油脂厂催促其确定还款方式、期限。油脂厂复函称原告尚欠部分加工费且现在无力偿还油脂。1997年6月19日,油脂厂与上海长宁房地产(集团)公司(后经合并成立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瑞虹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书”,约定由瑞虹公司“以承担乙方(油脂厂)债务为条件兼并乙方”。9月2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发文同意上海长宁房地产(集团)公司兼并油脂厂。油脂厂遂持上述文书向上海市长宁区工商行政管理...

  •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三、甲方承诺:(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
  • 债务人转让债务之后,原债务不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由受让后的第三人承担原债务。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转让无效。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

      一、主要事实

      2000年9月7日,A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X荣与B农场农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B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经销部依约供应了尿素,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包括2003年1月10日B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105576.8元;2001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C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以下简称石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石化肥厂货款647284.4元;2002年12月4日,经...

  • 债权转让的时效是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后,至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止;债务转让的时效也是一样的,也是自债务转让生效后,到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止。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3年。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债务转让担保是否转让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担保依然有效。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三方的权益,所以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接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债务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债务转移,必须由当事人达成协议,依其订立的债务转移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债权人及第三人共同达成债务转移协议。

      二、债务转移应注意什么

      1、债务的可转让性

      当事人之间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否则达成的协议将无效。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性质或是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得转移。

      2、债务转移的内容

      债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将取代债务人,债务由第三人全部承担;二是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则是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因此,债务的全部转移和债务的部分转移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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