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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4 14:10:18 0人浏览

导读: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条件?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条件
  • 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 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
  • 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和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合同变更的效力: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即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签订的,如果要变更,也需要双方达成共识才能变更。不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赠与受赠人财产的合同,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件或者义务,只要在满足相关条件或者义务合同才能成立。那么赠与合同能有附条件吗?赠与合同附条件在法律上是允许存在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赠与合同能有附条件吗

      赠与合同能附条件,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该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履行,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而且所附义务是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

  •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构成须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希望对方承诺,而非仅提出属于询价性质的要保;所声称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已明确地表明双方打算签订的合同;所声称的要约必须已发出给对方,而不只是告诉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声称的要约在对方接受时必须仍然有效,因在要约被接受前,发出者可将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销,就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发出,否则接受无效。

      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对方发出的要约,如果改变了要约的内容,或提出了新的条件,就是反要约,表明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海上保险合同并未达成,即使海上保险单已经签发。反之,如果承诺已经做出,表示协商已经结束,合同已经成立,即使后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改变了承诺的内容,也不能改变双方达成的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单方面改变的内容,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如果要约是被保险人发出的,保险人承诺的方式有:正式承诺,如发出一封承诺信件或电信;签发保险单;...

  •   一般房屋在租赁时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一般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大多数时候是否需要对合同进行相关的预备处理呢?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

  •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下列特点: 第一,作为合同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第二,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 第三,作为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第四,条件能够引起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 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签字或盖章或按手印后,合同成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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