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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旅游纠纷应去哪投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09:08:11 0人浏览

导读:

外出旅游是一件非常开心的是,但是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其中的履行不确定因素较多,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较常见,而履行中的每一细小的变更都会影响到旅游的质量。旅游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游客的运送方式的变更往往会引起纠纷。那么发生旅游纠纷应去哪投诉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
发生旅游纠纷应去哪投诉
  •   你可以向该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属于前款第(三)...

  •   当你不幸遇上旅游纠纷问题时,你可以向该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

  •   今后,北京、天津、承德、唐山、秦皇岛五城市的游客将可享受到“无障碍旅游”——在异地产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时,可直接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寻求帮助。

      五市将作为一个统一的旅游目的地,共建旅游质量监督体系,同时也将通过旅游质监部门与当地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真正建立起区域内旅游“绿色通道”。比如,建立区域内跨城市的重大旅游投诉处理和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打破旅游投诉必须向组团社所在地质监所投诉的局限。这样,游客在异地遇到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寻求帮助。

      建立案件转办直通渠道,任何案件可在五市间互相直接转办。各市旅游质监部门还将开展区域性旅游市场联合检查。五地旅游质监所还将建立覆盖五市旅游市场的监管网络。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对失信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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