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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08:40:54 0人浏览

导读:

抽逃出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抽逃出资,其实就是指该公司已经经过了验资和注册以后,该公司的股东在暗地里将当初所缴纳的资金抽回,却在明面上仍然保留自己股东的身份。那么,抽逃资金有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抽逃资金有哪些法律责任
  • 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责任   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处以所市政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抽逃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
  • 车业公司结欠某五金厂货款26万元,车业公司成立时由某村委会、吴某、胡某、丁某、朱某等人出资,出资额分别为50万元、11万元、8万元、8万元、8万元。1999年1月11日,上述出资经验资合格后的次日,吴某、胡某、丁某、朱某即将出资额35万元汇往某书店食堂,后又被吴某、胡某、丁某、朱某从书店食堂取出。1999年12月,金某又用现金8万元从胡某处受让了出资,故认定胡某未抽逃出资。因车业公司未及时支付所欠货款而产生纠纷。 本案中,车业公司需支付所欠货款的民事责任和吴某、丁某、朱某须在抽逃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无异议,但胡某是否必须在抽逃额内承担民事责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胡某有抽逃出资行为,那他必须在抽逃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有抽逃出资行为是事实,但胡某的出资义务已由金某所履行,所以,尽管胡某出资不足,不必在抽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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