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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限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2 09:23:36 0人浏览

导读:

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有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公平原则。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需要归还彩礼。那么彩礼返还的限制有哪些?下面就为您介绍。
彩礼返还的限制有哪些
  • 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有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公平原则。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需要归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是可以返还的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后两款返还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已经离婚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要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首先必须要满足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定情形才可以,否则的话也是不能主张彩礼返还的。而具体返还彩礼的数额,在一些情况下也是会减少的。那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少彩礼返还数额?如何限制彩礼返还?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少彩礼返还数额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嫁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下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嫁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二、如何限制彩礼返还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当婚约解除,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彩礼返还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法律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彩礼。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法条可知:

      1、彩礼返还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2、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

      (1)未共同生活;

      (2...

  •   彩礼返还诉讼案彩礼的返还标准

      婚约彩礼纠纷是指: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一旦双方结婚,婚约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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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一般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最终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话,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以下情况彩礼可以不用返还:

    1、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即使彩礼的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也不可以要求返还。

    2、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

    3、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同居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实际生活支出、生产需要,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张先生和妻子都由农村来天津打工,因曾在同一家家政公司工作而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他们决定结婚。按二人家乡农村风俗,张先生买了“三金”(即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还给岳父母家里5万元钱作为聘礼。然后他与妻子登记结婚,但登记后还没有在一起生活,妻子就被公司派往杭州工作去了,张先生只好孤身一人回到天津工作。

      前几天,张先生直接跑去杭州找妻子,到其宿舍后发现她正和一个男人非常亲密地往外走,张先生的心顿时凉了半截。经过张先生悄悄调查得知,妻子和那个男人已经好了几个月了,张先生当面质问妻子时,她自己也亲口承认了。

      没几天,张先生的妻子感觉到愧疚就与张先生办了离婚手续。又过一年后,依然没能走出阴影的张先生要求对方退回彩礼,可张先生的妻子认为双方已经完婚了,而且离婚也有一年多,此时彩礼没有返还的道理。两家因为这个事情争执不下,那么,张先生与妻子离婚一年多以后,彩礼还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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