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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品价值怎样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4 09:48:40 0人浏览

导读:

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那么被盗物品价值怎样计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被盗物品价值怎样计算
  •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

  • 东西被盗警察的处理:对于盗窃的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调查,未达到3000元但有明确行为人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法律规定,盗窃3000元及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对行为人应对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   一、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25日晚上,周某与刘某密谋后两人携带剪钳,盗剪梅县华侨城科技路国运酒楼后面的铜芯电线102米,价值609元人民币;同年12月8日,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盗剪梅县新城广梅路威泰酒楼后面的铜芯电线 46.4米,价值510元人民币;12月14日,又盗剪梅县新城梅塘西路康乐大厦后面的铜芯电线66.7米,价值427元人民币。合计价值1546元人民币(当地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000元人民币)。  二、分歧意见  关于周某和刘某的多次盗剪价值不大的铜芯电线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周某和刘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三次盗窃的数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不能累加计算盗窃数额,故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周某和刘某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物品被盗失主举报失实 被诉毁人名誉权索偿被法院驳回

      “我的相机被人偷盗后,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破案线索。”伍先生说:“因为我的怀疑对象杜某最后被确认没‘偷东西’,杜某遂告我侵犯他的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近日,法院认定伍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遂裁定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伍先生把相机放进办公桌抽屉里,外出办事。回来后发现相机不见了,思来想去,只有杜某在这段时间到过那里,于是,向派出所报案称杜某有重大嫌疑。派出所传唤杜某3个小时,没查出作案线索及证据。一个多月后,盗窃人落网。

      抓住了真正的窃贼,杜某的嫌疑被洗刷。杜某认为伍先生不信任同事,贸然举报,使其蒙受不白之冤,并给其名誉造成损失。由于伍先生一直未向其道歉,杜某向法院起诉,以伍先生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赔礼道...

  •   发现财物被盗后,通常都会第一时间报案,警察会记录被盗财物的价格。那么,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

  •   仅仅是为了获得10元的上网钱,就换来了5天的牢狱之苦,周某的做法真是愚蠢到家,实在不值。

      3月12日18时30分,山东省安丘市城里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警称:怀疑自己的手机被在身边一起上网的周某盗走,价值200元。民警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立即对调出网吧内监控录像进行了查看,发现周某有重大嫌疑。经查访,得知周某经常到周边的多个网吧上网,于是,民警在巡逻时不断对辖区内网吧巡控力度,于3月13日在市区一网吧内将盗窃嫌疑人周某抓获。

      经查,周某是本市人,平时游手好闲,无正当职业,整天泡在网吧里,因上网无钱,就打起了身边上网人的主意。12日晚上,他在上网时发现,旁边上网的人把手机放在了离自己很近的桌面上,哪人却“聚精会神”的上网,周某便起了邪念,随手就把手机“捎”走了,然后到一商业街卖掉非法获利才10元。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   自家的物品被人盗卖后,不是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而是与人联手敲诈收赃人,结果触犯了刑律。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案犯张见、张坡则被法院以同样罪名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7月,被告人王鹏经营的石英沙厂内的物品被人偷卖给了收废品的马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提起公诉)和韩某(另案处理)。为了挽回财产损失,当月26日,被告人王鹏纠集张见、张坡以卖电焊机为名,将马某和韩某二人骗至其厂殴打后,以报警相威胁勒索马某和韩某现金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鹏、张见、张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3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退,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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