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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09:14:48 0人浏览

导读:

很多重要的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约束双方,但可能有些问题没有及时预料到或者因为意外情况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这样i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纠纷,就会要走到诉讼那一步,由于不明白一些相关规定导致超过了时效,无法弥补损失,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保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保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由保证人履行的协议。那么保证合同成立的标志是什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保证合同有什么效力?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标志

      1、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2、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中并未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内,或以...

  •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和债权人就保证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   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第三人;被保证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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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保证人一定的金钱,但不影响保证合同无偿性的特征,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证人,而非债务人与保证人。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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