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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30 16:51:38 0人浏览

导读: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
  •   职务犯罪,在我国还算是比较常见的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类型有很多,处罚也是各不相同。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职务便利类犯罪

      1、该类犯罪是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高,也是数量最高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

      2、为个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利益。此类犯罪是为个人利益而使用职权,而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行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用”。

      二、滥用职权类犯罪

      1、滥用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2、滥用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公然为之,前面的利用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该罪的主...

  •   会计掌管的是一个公司以及单位的财务,是公司企业的重要的一环。但是有些会计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具体的会计职务犯罪包括多种刑法罪名。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是属于会计职务犯罪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是属于会计职务犯罪

      我国《会计法》第42条、43条规定中的一些严重危害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理应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定,如非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罪、非法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罪、非法登记会计账簿罪、非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罪、非法保管会计资料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这些会计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会计的基础性资料进行的犯罪,这些会计资料直接关系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此维护正常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我国刑法不仅对会计罪名规定的不完善,而且刑法的处罚也偏轻,使得犯罪成本过低。首先,要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增加刑期,使得犯罪分子所犯...

  •   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使用户或者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混淆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吗?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以下行为都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   在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中,那些在犯罪之前,为了完成犯罪从而做的一系列行为,都被称为犯罪预备行为。那么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有没有对犯罪预备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预备犯罪的行为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预备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等;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

  • 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   贪污罪犯罪对象是什么?我们都知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礼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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