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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的感情破裂,就可能会有离婚的事情发生,无论对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但是,有的人在离婚时为了拒绝离婚而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也是非常令人头疼了。那么,涉外婚姻离婚对方下落不明怎么办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
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
只要双方的感情破裂,就可能会有离婚的事情发生,无论对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但是,有的人在离婚时为了拒绝离婚而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也是非常令人头疼了。那么,涉外婚姻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以上就是对涉外婚姻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的回答,谢谢阅读!
陈加名诉袁小翠涉外离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陈加名,
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1801KOFMANPKWYALAMAEDA,CA94502,USA(美国)。
原告陈加名诉被告袁小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名其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小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名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也一直生活在国外,我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加之双方存在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对生活态度的不同,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认为,现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了,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
无论结婚离婚都是两个人的事情,有的人因为不想离婚,竟然玩起了失踪。那么对方失踪怎么办理离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对方失踪怎么办理离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一方送达诉讼文书是一个难题,法院如何解决呢?据上述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的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无论是涉外初婚,还是涉外再婚,在成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同时,选择涉外婚姻的我市居民正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涉外离婚这个话题也浮出水面。“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涉外离婚更显纷繁复杂。”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说,“别看扯证很方便,如果要走出涉外婚姻的‘围城’,那就太麻烦了!”
○涉外离婚数据
民政:涉外结离婚比例为10∶1
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的赵青云处长指出:今年截至昨日,他们共为95对涉外婚姻关系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涉外婚恋中,结离婚的比例为10∶1左右。赵青云透露,省民政厅能够统计到的涉外离婚数据,只是夫妻双方都在成都且达成协议的,并不包括双方在国外办理离婚后中方人员没有回国的以及无法达成协议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审判的涉外离婚。
律师:涉外结离婚比率估超10%
在记...
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 “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 “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
何先生和方女士原系外地人,结婚后,生育一女孩。方女士为了为事业,前往法国留学,一走就是五年,其间偶尔回国与何先生团聚。2003年,何先生因工作原因调往上海。长期的分居,导致双方感情淡化,经过协商,又都不愿意放弃现在的学业和事业。两人经过沟通,最终还是决定分开,因为方女士在法国,回来办理离婚不仅时间时间上耽搁,而且费用上也不合算。于是找到我们,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根据双方的情况,我们建议由女方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大大节省送达的时间。女方在法国办理了所有的委托手续后,我们代理女方将案件起诉到闸北区法院,由有男方的配合,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一周内就开庭做出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育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
该案件实际上当事人在半年之前就开始咨询有关程序问题,只是由于双方对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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