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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除权除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1 16:09:15 0人浏览

导读:

除权除息是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XR),XR是EXCLUDE(除去)RIGHT(权利)的简写。那么什么是除权除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什么是除权除息
  •   除权与除息是投资者在日常股市交易中经常遇到的两个名词,很多人不懂除权除息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除权除息怎么计算的。那么,什么是除权除息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XR),XR是EXCLUDE(除去)RIGHT(权利)的简写。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XD),XD是EXCLUDE(除去)DIVIDEND(利息)的简写。 除权除息日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则不可以享有本次分红派息或配股。

      DR表示当天是这只股票的除息、除权日,D为DIVIDEND(利息)的简写,R为RIGHT(权利)的简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条规定,“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深交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证券信息库 SJSX...

  • 什么是除权、除息 

        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的形式虽然有四种,但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一般只采用股票红利和现金红利两种,即统称所说的送红股和派现金。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上市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

        当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则该只股票就称为含权股,因为持有该只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个时间称为“股权登记日”,即在该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分红的权利。

        在以前的股票有纸交易中,为了证明对上市公司享有分红权,股东们要在公司宣布的股权登记日予以登记,且只有在此日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票持有者,才有资格领取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实行股票的无纸化交易后,股...

  •   什么是别除权与债权申报

      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的确认在程序上比较严格,不仅是以债权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且申报期也是受限制的。已知债权人的申报期为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企业破产法》与《民诉法》规定略有不同);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的申报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适用上述规定并无异议,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也应适用呢?但破产法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应当区分适用,从《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债权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从字面含义及逻辑上判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申报应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区别对待,别除权人无须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我...

  •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那么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只是规定权人行使别除权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据此推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我国的担保债权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在这四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适用有关别除权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担保没有明确对应的财产,故债权人的担保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的相关内容。

  •   核心内容:破产的复权主题有2类,这两类主体有不一样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等等,就这个问题下文将给与详细的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的具体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复权主体与失权主体一致。能够成为复权主体的包括两类:一是自然人的破产人;二是准破产人,即破产法人的厂长、经理、董事等。他们在法人破产后有时需承担如同自然人破产一样的失权后果,因而他们也应具有复权主体资格。

      对于第一类主体,我国现行法目前还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但从各国破产立法上看,无论采用商人破产主义还是一般破产主义,都无一例外地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而且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信用膨胀的加剧,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现实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破产法拟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合伙。而根据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责任承担的无限性,则合伙的破产必然涉及合伙人的破产”。对于第二类主体,我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

  • 除权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会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常见问题

    股票除权当天,股价何以“大跌”?

    一些股民在不了解除权除息有关知识的情况下,对股价除权当天的“大跌”感到吃惊,这是认识上的误区,这种认识误区大多发生在新股民当中。

    上市公司分红送股必须要以某一天为界定日,以规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那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在这一天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所有股东可以参加分红,这部分股东名册由登记公司统计在册,在固定的时间内,所送红股自动划到股东账上。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二天再买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已不能享受公司分红,具体表现在股票价格变动上,除权日当天即会产生一个除权价,这个价格相对于前一日(股权登记日)虽然明显降低了,但这并非股价下跌,并不意味着在除权日之前买入股票的股东因此而...

  •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那么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

  • 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有债务人、享有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要由上述主体向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法人住所地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常相坤。下面我针对破产重整与破产重组相比较异同在哪,作分析如下: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1、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来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不同之处:1、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

      (3)资产剥离。

      (4)资产置换。

      重整的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3、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重整,法律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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