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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是一种法律协议。那么,抵押权的追及性是什么意思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 在抵押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得及于抵权请求除去妨害。
第二,抵押人未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追及抵押物对之行使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为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可否由法院依职权主动确认无效呢?我们认为,这里的无效是绝对无效的。因此,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确认该行为无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 在抵押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得及于抵权请求除去妨害。
第二,抵押人未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追及抵押物对之行使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为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可否由法院依职权主动确认无效呢?我们认为,这里的无效是绝对无效的。因此,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确认该行为无效。
抵押权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1)支配性。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变价权。侧重于抵押物的处分和收益,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找押权而直接处分抵押物;
(2)排他性。抵押权原则上要求抵押物特定化。在抵押权实现之时,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以确定其价值。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满足和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同时并存时,则发生位次顺序的问题,即具有位次性。而且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的存在而行使权利;
(3)抵押权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抵押权受第三人侵害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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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抵押经常发生,当我们的手头发生了经济困难,我们可以将自己的部分财产用于抵押,缓解手头经济压力。但是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解决一下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哪些
1.折价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
在满足了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之后,抵押权就可以实现抵押权,当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也是有法律规制的。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1、在抵押实现时,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应依其约定方式承担抵押责任。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以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实现抵押财产。
船舶抵押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不转移对船舶的占有,将该船舶作为债权的担保,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船舶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并从该价款中优先受偿。律师介入船舶抵押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船舶抵押的设立;二是船舶抵押权力的实现。下面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船舶抵押权的特点是什么。
一、船舶抵押和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船舶抵押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不转移对船舶的占有,将该船舶作为债权的担保,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船舶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并从该价款中优先受偿。律师介入船舶抵押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船舶抵押的设立;二是船舶抵押权力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虽对抵押也作了规定,但根据该法第95条的规定,对船舶抵押,应当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船舶抵押权特别规定。
在船舶抵押中,抵押人既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经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船舶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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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权的价值分析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在日本民法中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关于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得否设定抵押权问题,《德国民法典》第1113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也得为将来或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瑞士民法典》第824条亦规定:不动产抵押, 可为任意的、现在的、将来的或仅为可能的债权提供担保。在《日本民法典》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以前,日本的判例及学说也均已承认可以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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