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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指定监护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14:39:40 0人浏览

导读: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那么法院怎么指定监护人?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法院怎么指定监护人
  •   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是存在大量的未成年人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这就需要有人成为监护人去帮助孩子的成长。接下来法律快车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法院如何指定监护人选择的。法院会指定一个人来当监护人,那会是如何指定呢?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是指当未成年人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多人且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法定机构依法从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中指定具体承担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在实际操作中,对未成年人“指定监护”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指定监护,实际上是选定监护。

      即在法定监护人中选择确定监护人,属于法定监护的具体落实和适用,或谓法定监护的实施方式,而并非...

  • 监护人的指定方式:1、遗嘱指定。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适用于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形;3、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适用于对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
  •   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来说,都是需要监护人的,在监护人相互推脱时,就会有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那么,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怎样的?老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公证吗?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2.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

  • 法院指定监护人不需要开庭,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有异议的,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监护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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