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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17:49:59 0人浏览

导读: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那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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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条例 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本文从新条例及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一)关于内部提供劳务是否纳税,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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