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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09:30:56 0人浏览

导读: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行为。那么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如何量刑?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是常见的宣传标语,酒后驾车是危害道路安全的元凶之一,醉酒驾驶相对酒驾而言程度更甚,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计其数。那么,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如何量刑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一些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醉酒驾车撞死人的量刑

      要看定性而异,如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构成想象竞合,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

  •   醉驾致人死亡的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所以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处罚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   案情: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将一行人撞伤(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了现场,后被抓获。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是统一的。但对量刑幅度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醉酒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酒后驾车处罚标准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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