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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17:21:35 0人浏览

导读: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全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规则》)于2001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颁布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下称《公开审查程序规则》)予以废止。我们认为,《规则》的颁布和实施是民行检察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积累了十余年民行检察实践经验基础之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使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二是在一定意义上深化和提高了民行检察的法理水平。尽管如此,《规则》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依然是明显的,如有些规范在内涵上前后不一;有些规定的合理性尚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试图从宏观上对《规则》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分别予...
  •   核心内容:公诉案件中,律师是如何起到其作用的呢?主要的代理问题是如何进行一个需求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当律师是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人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在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进行代理活动。即律师接受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要注意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有无遗漏罪行。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对涉及被害人的隐私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或代理被害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4、代理律师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协助法庭查明事实。

      5、一...

  • 刑事诉讼由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司法机 关刑事诉讼职能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作用就在于保证司法权力、刑事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刑事诉讼任 务的完成。

      办理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的刑诉职能活动之一,其通过内部系统实行的法律监督,亦不应存在监督环节的脱节现象或空白点。检察实践中,由于已经实 行了案件的举报受理、办理以及侦捕、侦诉分开等内部专门部门实施监督的格局,形成了有效运作的内部监督机制。但是对于立案环节的法律监督,从目前来看,尚 缺乏专门部门履行这一特定的职责,成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有待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

      对自侦案件实行立案监督

      是防止“灯下黑”的法律保证

      没有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职能活动,无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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