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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8 09:05:23 0人浏览

导读: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那么发票专用章新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规定吗?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国税和地税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1.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

  • 【问题】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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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专用章和财务用章是有区别的,两者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无发票专用章开发票时需要盖财务章。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给对方、银行印签、银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

    2、作用不同。发票专用章是用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发票等上面的。财务专用章一般是用于处理与现金、银行存款有关的交易,如支票、汇票等。有单位不设发票专用章,直接用财务专用章代替。

    总的来说,财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比发票专用章大。

  •   我们在工作中都会要用到发票专用章和财务用章的时候,那么这两种章有什么用,之间有区别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发票专用章和财务用章的区别如下:

      1、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财务用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颖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发票专用章和财务用章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仅限于发票上使用,不可以再盖其他的票据。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而财务专用章是可以盖在支票、收据等作为凭证的票据上的。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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