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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8 13:57:13 0人浏览

导读:

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那么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有: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且未能治愈的;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那么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1、是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是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是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 如下情形可以终止探视权:1、患有严重精神病、烈性传染性疾病等情形;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3、其他可以终止探视权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有: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且未能治愈的;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那么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1、是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是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是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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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属于人身类型的权利,法院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能督促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也无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对方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夫妻在离婚之后,孩子由一方进行抚养,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另一方是有探视权的,如果一方不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探视的话,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情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情形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视权的权利变更

      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

  •   探视权是婚姻法修正案赋予离婚当事人的一项新权利。那么,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情形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按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

  • 如果探望权中止了,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想要恢复探望权,应当由其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并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恢复探望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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