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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9 09:40:36 0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因为错误逮捕、无罪错判或是刑讯逼供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情况是要赔偿的。那么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因为错误逮捕、无罪错判或是刑讯逼供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情况是要赔偿的。那么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因为错误逮捕、无罪错判或是刑讯逼供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情况是要赔偿的。那么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国厂商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属于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的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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