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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自然也是被列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有很多人被侵犯了姓名权却不自知。那么,姓名权法律特征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以上就是对姓名权法律特征有哪些的回答,谢谢阅读!
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就是公民的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姓名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
姓名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自然也是被列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有很多人被侵犯了姓名权却不自知。那么,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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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父母都会为你取好自己的名字,自己的名字是一个人身份的象征,通过姓名我们可以办理各项业务。但是,我们的姓名也有可能会被侵犯,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包括哪些?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包括哪些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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