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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9 16:29:45 0人浏览

导读:

只要对房地产这块关注过的人,基本都知道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在有些情况,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等情况。这些情形下,国家都可以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只要对房地产这块关注过的人,基本都知道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在有些情况,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的回...

  •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也要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如公路、铁路等核准报废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有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

  •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等情况。这些情形下,国家都可以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只要对房地产这块关注过的人,基本都知道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在有些情况,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的回...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下...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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