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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债务公证后一般来说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对于现在大多数人来说,尤其是年轻人群体,似乎对于身上负债已经习以为常,因此婚后可能会想要约定一下夫妻债务的承担责任,最好公证一下。那么,夫妻债务公证后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解答。
有效。但是不管是否公证,婚内债务约定仅对立约双方有效,不针对第三人。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人的,对外无约束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偿还相应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人的,离婚时可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另外,公证处对公证申请是要求完全合法的。
由于如今年轻人结婚的彩礼等等各项要求越来越高,往往会在婚前就背负一些债务。结婚之后为了偿还这些债务,免不了又会再进行贷款。那么,婚内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夫妻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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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8月25日,刘X与李X登记结婚。2004年春节过后,刘X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刘X于2005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王X借款,王X从邮局给刘X汇款20000元。2006年7月20日,李X以刘X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刘X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刘X所有,债务也由刘X个人负责偿还。2007年5月23日,王X在多次向刘X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刘X和李X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李X应诉认为,应驳回王X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刘X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刘X个人偿还,所以王X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评析】
一、李X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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