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猬亵儿童罪需什么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4 08:58:16 0人浏览

导读:

现今社会猥亵儿童事件频频发生,但受害人家长在上诉时却常常遇到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立案或者惩罚减轻的现象,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猬亵儿童罪需什么证据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猬亵儿童罪需什么证据
  •   现今社会猥亵儿童事件频频发生,但受害人家长在上诉时却常常遇到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立案或者惩罚减轻的现象,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猬亵儿童罪需什么证据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可作为证据的有:

      一、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液、毛发,以及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

      二、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

      三、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 1.主观方面收买的目的,而不是出卖的目的。如果是收买后又出卖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都定拐卖妇女、儿童罪。2.罪数问题:(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等行为的,数罪并罚。(2)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包容了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的,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3.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3)“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强奸罪或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还要...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以收养或者其他非营利的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和以结婚、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两种行为,应当依照拐骗未成年人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引诱的方法带走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犯罪分子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而以一定的钱物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收买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则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

  • 被告人陈某某,男,某市某区交通局一职工。2004年12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去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探视病人,随意闯进该院旧门诊楼西侧一女厕所内小便,适逢-12岁幼女朱某在此方便,陈某某遭该女斥责。陈某某旋即来到厕所外,见四周无人,随又返回厕所内,用左手捂住朱某的嘴将朱某摁倒在台阶上,用右手抠摸该女阴道,致该女阴道出血。朱某大声呼喊,其母听到后进来,陈某某见有人来,窜出厕所逃跑,后被群众抓获。关于此案,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理由是,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的行为暴力程度不明显,对被害人只有抠摸行为,自己当时也没脱裤子,主观上故意内容不明确,因此,对其定猥亵儿童罪较为合适。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定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客现上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修订后新《刑法》第307条第2款新增的罪名。由于该罪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与包庇罪等相近罪难于区别,导致司法适用困难。为此,本文就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作粗浅探析。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它是在《刑事诉讼法》第38条基础上修改而来的,该法第38条规定:辨护人不得帮助他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这就是本罪名的法源。但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它可以指任何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

  •   现今社会猥亵儿童事件频频发生,但受害人家长在上诉时却常常遇到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立案或者惩罚减轻的现象,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猬亵儿童罪需什么证据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可作为证据的有:

      一、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液、毛发,以及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

      二、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

      三、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所以在我国都是强烈打击这种行为的。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意见,就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买方市场”如何打击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规范,进一步加大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管辖、立案、证据收集,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如何加大对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等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亟待规范。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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