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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4 17:30:03 0人浏览

导读: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会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算是一种保障自己利益的担保方式。那么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会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算是一种保障自己利益的担保方式。那么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不难看出,可以免责的担保人,身上都有一种特殊性。所以,还是要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承诺须谨慎。即便是亲朋好友打出“...

  •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陈兰是沙湾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通过数年的打拼,手里积攒了一些资产。黄萍是陈兰多年的邻居、朋友,在她的出面担保下,陈兰将钱借给别人做生意,但对方一直借故不还款,于是陈兰只得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   朋友担保借款他人“打水漂”

      一次,陈兰随黄萍一起到沙湾某陶瓷厂收货款时认识了张某。陈兰了解到陶瓷厂规模、管理等比较“上档次”;而张某得知陈兰想借款给陶瓷厂,于是开出优厚的借款条件。2002年6月19日,在黄萍的担保下,双方协商,陈兰借给陶瓷厂和张某4.5万元,对方还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人一栏盖有陶瓷厂财务章、有张某的签名。而作为担保人的黄萍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借款期满后,陶瓷厂和张某并没还钱,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陈兰一纸诉状将陶瓷厂、张某、黄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及利息5.1万元。

      一审判决:担保人免责

      ...

  •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由一般保证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保证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应当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2)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

  •   我们都知道保证担保的方式不同,导致了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也会不同,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是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是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哪些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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