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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3 16:32:11 0人浏览

导读: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过期没更换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那么,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如何判刑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   有的司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人可能会疑惑,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如何判刑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如何判刑?可参照下列内容:

      (一)首先要看是否故意。

      1、故意驾车撞特定的人,属于故意杀人,最高刑为死刑。

      2、故意驾车撞不特定的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依然是死刑。

      3、过失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是否违章,事故后果,责任承担等具体情况。

      (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宁刑初字第021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周金科,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孔集乡周庄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伊庆合之女)伊瑞玲,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孔集乡尤庄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伊庆合之子)伊学刚,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孔集乡尤庄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伊庆合之妻)黄洋菊,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孔集乡尤庄 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瑞玲、伊学刚的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伊庆合之母)伊李氏,女,193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尤金标,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孔集乡尤庄村。一般代理。

      被...

  •   要看定性而异,如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酒后驾车处罚标准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
  •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2007年3月8日,原告程琦的丈夫赵亚杰因咳嗽、胸闷,到被告岚皋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被告指派既无医师资格证书,又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检验人员王世钊为患者赵亚杰检查诊治。王世钊只为患者作了血压、脉搏、呼吸、体重等简单检查后,即免费发给患者一个月疗程的抗痨药物,叮嘱患者服用一个月再来检查。患者服药后感到严重不适,多次向王世钊反映,王回答“是药物起作用了,属正常反应”,并叫坚持继续服药。一个月疗程的药服完后,患者的眼睛、脸面、小便及全身皮肤都变成了黄色,于4月3日再一次向王询问,王仍说属于正常,并又免费发给了一个月疗程的抗痨药物,叮嘱患者继续服用。患者继续服用至4月10日,出现病情危重,于当日以“药物性肝炎”为主要诊断住进岚皋县医院。4月13日,又以“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性脑病”的诊断转院至安康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4月16日,患者经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

  •   非因故意而不小心导致他人死亡,可能会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2、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熊成浩。以下为大家解答“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主观上行为人并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基于一个正常人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因此致使他人死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如果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家属的谅解书,可以争取判处缓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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