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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5 11:25:54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那么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如下: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中的两项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应符合...

  • 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以指导当事人具体地去实现合同,处理现实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是不可归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A.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

  •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协商确定,还需要掌握两条原则:一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二是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一、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

  • 多彩的生活中,少不了规则的约束,让社会更有秩序,合同更是规则的一种体现,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又是一个重要的约定,不仅关系到合同该在什么地方进行履行,同时在产生争议的时候,还能够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一个依据。一、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先履行后签合同,合同是成立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没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破坏公序良俗等情形,该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该合同有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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