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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涉黑案宣判结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5 15:20:43 0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寻衅滋事是会伤害到一些人,更何况一些黑帮或者黑社会组织了,因此国家也是一直在打击涉黑人员和组织。那么安徽涉黑案宣判结果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安徽涉黑案宣判结果
  •   在生活中寻衅滋事是会伤害到一些人,更何况一些黑帮或者黑社会组织了,因此国家也是一直在打击涉黑人员和组织。那么安徽涉黑案宣判结果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8月18日上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史大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2年8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涉及罪名10个,涉及违法犯罪事实共30起。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以邱洋为首的犯罪团伙20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邱洋等被告人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分别处以8000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以来,邱洋伙同张吉先、王金龙共同经营收购树木生意。之后,邱洋又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以邱洋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吉先为领导者,李翔、刘明洋、吴三汉等人为骨干成员,多人参与的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张吉先听从于邱洋,其他人员听从于张吉先指挥。在收购树木过程中,邱洋安排张吉先负责收购树木具体事宜,管理账目支出等日常事务,王金贵、王金龙等人负责量树,李翔、刘明洋、吴三汉、邱岩、刘玉堂等人负责在伐树现场威胁、恐吓不愿卖树的群众。为壮大组织实力,邱洋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以向部分组织成员定期发放工资,为组织成员家里喜...

  • 抢劫500万,控制俄罗斯贩狗市场的12名被告人一审3人被判死刑,2人被判死缓。今年2月3日上午9时整,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明等12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500万元、非法拘禁他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犯罪事实进行指控。 1999年1月14日18时许,徐明伙同戴长河、李升学等人以殴打、捆绑的方式将被害人张同文等人随身携带的500万元的银行汇票1张、现金2.1万元、港币2000元及身份证、印章等物品抢走。 抢劫得手后,徐明来到了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科市,他伙同9人,成立了“京黑帮”黑社会性质组织。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间,以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敛财30余万元。 截至2003年4月,警方将徐明、戴长河、罗守军、曹振军、李富等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抓获,参与抢劫犯罪的丁绍杰投案自首。 今年3月1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怀向阳。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缓刑全部都是当庭宣判的,所以,缓刑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是定期进行宣判,依据案情而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   在审判的时候,旁听制度是我们审判制度中的重要的一环,那么刑事案件如果开庭审理的话,家属可不可以旁听呢?但是可以的刑事案件在开开庭审理的时候,家属是可以旁听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案件开庭家属可以旁听吗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刑事案件开庭家属可以旁听吗

      在刑事审判时,一般不会限制被告人家属人数,对于影响大、涉及广的案件,可能会有多人旁听的,法院就会使用旁听证控制旁听人员入内。开庭是旁听的家属不能说话。假如受害人能上庭作证,开庭的时候还来得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

  •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那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   由于现在社会入室盗窃案件频繁发生,让我们开始担心治安管理问题,那么,最新入室盗窃案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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