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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法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3 17:12:55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法院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法院
  •   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人可能会疑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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