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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处理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14:16:20 0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企业举债过多,造成沉重的债务负担,然后就会想债务转让。那么公司债务处理的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债务处理的方式
  •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企业举债过多,造成沉重的债务负担,然后就会想债务转让。那么公司债务处理的方式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公司债务处理的方式:

      1、以资产抵消债务。这是典型的还债方式,通过以资产抵消债务的方式清偿债务,对公司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还债方法。

      2、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应收账款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以债权抵消债务,可以理解为债权转让。以转让的债权抵消应清偿的债务。

      3、以相应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可以转让。债权是公司的一种财产,可以作为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但是由于股权价值易变动,债权不一定能实现,因此,用股权或债权清偿债务要得到债权人的许可。

      4、以劳务抵偿债务。劳务...

  • 大多数人都有过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吧,可能就会借钱与他人形成债务关系。一旦形成了债务关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归还债款,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债务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公司怎么追债的相关法律知识。一、当面追债很多债务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问,导致对方也赖皮一样不还的。追债的第一步当然是要直接了解的问清楚,当面提出。这样一来可以让对方明确所欠债务,二来也表达自己的意向。二、书面通知进入市场经济,发生经济纠纷在所难免,但一旦发生,就要果断出击。”如果是因为欠债发生纠纷,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很多货款纠纷案件,最终无法追回货款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三、律师函通知到法院起诉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法。四、诉讼追...
  •   不同于自然人,公司在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选择的方式有许多种类。那么,公司债务偿还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公司债务偿还方式,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货币偿还

      可以说这是最常用、最典型的债务清偿方式,按照债务的种类、金额以货币直接清偿。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债,也可以给付现金。

      (二)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

      公司账款是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公司的钱都是流通的,留在公司的钱或许不一定足够偿还,但是在外流通尚未收回的货款却足够清偿。此时在经过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应收的账款抵消债务。

      (三)以股份或债权偿还债务

      公司的股份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只要是公司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公司对外债权能给公司带来一定资产利益,也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司股...

  • 公司债务应该的清偿,应当按照顺序执行: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

  •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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