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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0 09:22:04 0人浏览

导读:

在夫妻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的,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贵的。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
  •   在夫妻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的,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贵的。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

  •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可能会选择协议离婚来结束夫妻关系,如果涉及到孩子问题,那么就还需要双方约定好抚养权跟探视权等。那么离婚可以不给探视权吗?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离婚协议放弃探视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一、离婚可以不给探视权吗不可以。探视权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对方不允许探视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的“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视权最根本的是照顾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对子女身心有任何损害。当然,一般来说,离婚争议解决后,一般除非必要是不会诉至法院强制行使探视权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对方进行沟通,还可以跟对方家里的老人沟通,借以获得支持。探视权基于法理而定,也合乎人情,保护父母的权利,更考虑孩子的成长。为人父母没有不希望时时看到自己孩子的,却出于各种客观原因不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连见面都受到阻碍那将会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二、...
  •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相关案例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

  •   婚不可避免的使一个家庭分裂,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共同的教育,于是法律便规定了探视权。那么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

  •   在夫妻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的,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贵的。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

  • 男方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探望权权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关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丈夫前妻来探视孩子不可以拒绝,夫妻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有探望的权利,如果直接抚养方再婚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除非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才可以拒绝。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夫妻离婚时,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虽然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都可以,但法院总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作出判断。那么离婚孩子抚养权法院怎么判?离婚孩子抚养权探视问题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

  • 9月17日,小张终于能和儿子一起过周末了。这天是小张离婚后第一次履行子女探视权。

      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于小张如何履行子女探视权作出了详细判决。这是全市首例履行子女探视权案结案并执行。

      原告小张(女)与被告小杨(男)于2002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20日生一子宁宁。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宁宁随原告生活。

      2006年2月13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宁宁随被告小杨生活,小张对宁宁享有探视权,每月不超过四次,小杨应当给予协助。该协议经泰兴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原告又要求将宁宁在每个星期的周末带回原告处生活,遭到被告拒绝。

      今年8月,原告诉至泰兴法院,要求行使对儿子宁宁的探视权,于每个星期的双休日将宁宁接回原告处生活。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宁宁入学前,原告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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