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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多久能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5 10:53:43 0人浏览

导读: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问题。那么,涉外婚姻多久能离婚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涉外婚姻多久能离婚
  •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一般都会申请离婚,涉外婚姻也不例外。那么,涉外婚姻多久能离婚?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涉外婚姻多久能离婚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时间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国内案件那样说简单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了。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一般来讲:

      1、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无论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国外一方都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这样的话,整个案件的时间长短就主要取决于国外那边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了。国内这边,通常国内律师从拿到材料到办结离婚手续,一个月足够。这种条件下,如果国外手续办得顺利,整个案件也会和国内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三个月内就能解决。

      2、如果涉外...

  •   摘要:涉外婚姻多久才能离婚? 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尤其是国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国外一方可能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收国内法院的起诉书等文件,如果最后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或公告送达,那不论结果是否能够判离,一审下来至少也得八个月以上。 本文为你讲述了相关涉外婚姻多久才能离婚的问题。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时间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我们律师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国内案件那件直接告诉当事人说简单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了。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一般来讲: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无论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国外一方都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这样的话,整个案件的时间长短就主要取决于国外那边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了。国内这边,通常国内律师从拿到材料到...

  •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次离婚诉讼是3个月,经过6个月之后第二次离婚诉讼是3个月,那么合起来是12个月左右。如果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是6个月,那么在12个月加上6个月,差不多得2年左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随着涉外婚姻的增多,涉外离婚也变得司空见惯了,涉外婚姻,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往往会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那么涉外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涉外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δ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

  •    陈加名诉袁小翠涉外离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陈加名,

      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1801KOFMANPKWYALAMAEDA,CA94502,USA(美国)。

      原告陈加名诉被告袁小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名其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小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名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也一直生活在国外,我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加之双方存在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对生活态度的不同,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认为,现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了,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

  • 无论是涉外初婚,还是涉外再婚,在成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同时,选择涉外婚姻的我市居民正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涉外离婚这个话题也浮出水面。“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涉外离婚更显纷繁复杂。”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说,“别看扯证很方便,如果要走出涉外婚姻的‘围城’,那就太麻烦了!”

      ○涉外离婚数据

      民政:涉外结离婚比例为10∶1

      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的赵青云处长指出:今年截至昨日,他们共为95对涉外婚姻关系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涉外婚恋中,结离婚的比例为10∶1左右。赵青云透露,省民政厅能够统计到的涉外离婚数据,只是夫妻双方都在成都且达成协议的,并不包括双方在国外办理离婚后中方人员没有回国的以及无法达成协议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审判的涉外离婚。

      律师:涉外结离婚比率估超10%

      在记...

  •   

      涉外离婚中,如房产在国内,分割时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第四、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第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   涉外离婚就是在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委托办理离婚的行为。那么,涉外离婚律师委托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李浩。如何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

      1、男女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3、有利生产、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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