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09:40:21 0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

  •   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而遭受损害之人提起民事赔偿请,是可以附带对民事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

  • 近年来,刑事案件不断地增多,因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必然导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其正确区分,特别是分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因此,本文对刑事附带民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粗略的研究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有条件的,不是什么案件、什么人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赔偿是有范围限制的,赔偿的提起也是要受时间限制的,否则会严重增加诉累,造成刑事诉讼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因此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及时、必要,而且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现代司法要求人民法院高效、快速、科学地审结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树立当事人文明的诉讼观念,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其范围应当是以下几点:

    一、根据刑事...
  •   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

  • 近年来,刑事案件不断地增多,因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必然导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其正确区分,特别是分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因此,本文对刑事附带民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粗略的研究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有条件的,不是什么案件、什么人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赔偿是有范围限制的,赔偿的提起也是要受时间限制的,否则会严重增加诉累,造成刑事诉讼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因此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及时、必要,而且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现代司法要求人民法院高效、快速、科学地审结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树立当事人文明的诉讼观念,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其范围应当是以下几点:

    一、根据刑事...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下: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丧葬费。

    第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特别注意:人身赔偿方面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丧葬费等。像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财产损失主要指的是直接物质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1、不包括精神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包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3、不包括犯...
  •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两种人,也就是原告人与被告人,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可以起诉被告人家属的,只能起诉被告人。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吴国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起这一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2、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早可以在侦查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之时提出,在侦查、审查起诉、...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