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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1:35:21 0人浏览

导读:

国家的机关人员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   国家的机关人员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   核心内容:挪用公款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的财产损失,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关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特点呢?这些特点与实际的应用判罪是如何进行结合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分子在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时存在第三人的协助的,那么,该第三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如果属于共犯,挪用公款罪第三人共犯怎么处理?下面请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了解挪用公款罪的相关知识有所帮助。一、挪用公款罪第三人共犯怎么处理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该条对挪用公款的共犯作出了规定,使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将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使用人吸收为挪用公款的主体。因此,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使用人。如果挪用公款罪的第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在案件中又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该第三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二、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使用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

  • 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挪用公款罪相信我们在工作中都有听说,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

  • 对不同的具体借贷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和处理: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2、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第二,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因为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心理态度。第三,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因为这也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第四,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走私等犯罪活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走私等犯罪共犯论处,因为这是一种资助犯罪的行为。第五,内外勾结诈骗公款的,应以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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