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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9 09:32:37 0人浏览

导读: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遗嘱有哪些内容
  •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避免自己死后,,自己的家属为了争遗产而斗得你死我活的,都会立一份遗嘱。那么遗嘱有哪些内容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遗嘱有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

  • 写遗嘱公证的内容有: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2、遗嘱的主要财产范围、财产处分、财产执行等主体内容;3、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4、遗嘱生效日期及遗嘱人、见证人等的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在遗嘱见证中,以下三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一,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做遗嘱见证人;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做见证人。自202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具体规定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我们知道订立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这也是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那么,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可以作遗嘱见证人的人: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的公民,就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近年来,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许多老人通过订立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方式,力图在生前将财产分割清楚。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因遗嘱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导致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本文就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作相应总结。一、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抚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二)代理设立的遗嘱;

      (三)伪造的遗嘱;

      (四)被篡改的遗嘱部分;

      (五)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部分;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特留份进行处分的部分;

      无效的遗嘱不具有执行效力,遗嘱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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