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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6:13:49 0人浏览

导读:

一个人有了配偶还与他人同居,这是让配偶很痛苦的。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   一个人有了配偶还与他人同居,这是让配偶很痛苦的。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由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故《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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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重婚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怎样理解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忠实是要求夫妻双方感情专一,忠于婚姻、忠于配偶,不喜新厌旧,移情别恋;不恶意遗弃配偶,不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夫妻忠实还要求双方只能以对方为唯一的配偶,并且只能以配偶为唯一的性伴侣。重婚、婚外同居、嫖娼、通奸等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要求的夫妻忠实规定的行为。

      夫妻互相尊重,是指相互尊重人格,不打骂对方,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还要尊重对方的工作、劳动和学习;夫妻互相尊重,不仅体现在人身上(包括性、姓名、人际交往等)的尊重,还体现在财产上的尊重,如处理共同财产时取得配偶的同意

      重婚的认定标准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 “同居”。

      这里所指“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解释为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尽管有此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

      

      首先,笔者赞成一位参与《解释》起草工作的法官所持的如下观点,即“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

      这里所指的“双方关系”,显然既包括双方的同居关系,又包括双方在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因为双方在同居前存有不正当关系是发展到双方同居的基础。而这种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如何,可用以判断双方对后来的同居是否持有“持续、稳定地...

  •   一个人有了配偶还与他人同居,这是让配偶很痛苦的。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由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故《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谢谢阅读!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几个认定要点:1、当事人有较固定的同居住所;2、保持较稳定的同居关系;3、同居的时间比较长;4、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郑世红。

      如果一方为有配偶者,且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话,则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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