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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串通投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3 09:57:35 0人浏览

导读: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那么怎么认定串通投标?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怎么认定串通投标
  •   串通投标如果导致招标方受到损失,可能会成立串通投标罪。那么,怎么认定串通投标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

  •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可能会触犯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

  •   核心内容: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主要包含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串通投标认定和其它串通投标的行为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

      (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

  •   串通投标,指的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那么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3、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

  • 串通投标罪既遂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串通投标罪处罚规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该罪为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要点提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应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

      【案情】

      张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先后向李某等人借款共计34.1万元,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甲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张甲私下与其兄张乙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张乙,并将办证资料中“张甲”的签名划去,改为“张乙”,后张乙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经查实,该住房系张甲唯一的固定资产。李某等人以张甲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的这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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